凉菜间内,要有镜子、帽子等设施,有洗手液、非手动的洗手设施,专用的冰箱等冷藏设施,专业的拌菜工具,有二次更衣室和紫外线消毒灯。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制作凉菜必须设置专间。2、专间门口须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3、预进间须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注意水龙头要非手动式的。4、专间内要有洗手池,专用消毒盒(装消毒液)、消毒用酒精,紫外线灯,独立空调(中央空调不行)
1、冷荤凉菜加工间达到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要求,非专室人员不得进入冷荤凉菜加工间。2、冷荤间开展工作前进行不低于40分钟的室内紫外线消毒,消毒后进行记录。3、每周使用95%酒精棉球对紫外线灯管进行一次擦
凉菜间卫生设施清单 单位(盖章):□从业人员工作衣帽 □公共卫生间,洗手池 □紫外线灯 □排风扇 □防尘,防蝇,防蟑螂,防鼠设施 □空调 □消毒柜 □食(饮)具清洗消毒间 □冷藏柜 □餐具保洁柜 □更衣间(男,女)
凉菜间的卫生设施必须有什么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7、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
食品经营者必须要对凉菜的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控制,保证凉菜的卫生安全。3、凉菜的保存条件必须得到保障 凉菜的保存温度必须在0℃-4℃之间,且要避免与其他食品混放,避免交叉污染。4、凉菜的标签必须清晰明了 食品经营者
专间的温度应不高于25摄氏度。专间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以上餐馆、快餐店、食堂等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
1、冷菜间内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洗手消毒、独立冷藏设施,确保冷菜间内的温度不高于25℃;2、操作人员进入冷菜间前更换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清洗、消毒,工作时戴口罩;3、加工前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不
食品卫生法凉菜房一般规定多少度
五专: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具有冷荤间,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海产品与其他肉类隔离。
1.专人:固定厨师专门加工冷荤、凉菜;2.专室:专为加工冷荤、凉菜的冷菜间不得加工其他食品,不得存放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冷菜间加工生食水产品和生牛肉。冷菜间应装有空调,把室温控制在二十五摄氏度以下;3.专用工具:冷
凉菜间的“五专”指的是: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凉菜(外文名:ColdDishes ),在饮食业俗称冷盘。它是具有独特风格,拼摆技术性强的菜肴,食用时数都是吃凉的,称之为凉菜。凉菜切配的主要原料大部分是
凉菜间的五专是指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设备。凉菜,在饮食业俗称冷荤或冷盘。凉菜具有独特风格,拼摆技术性强的菜肴,凉菜切配的主要原料大部分是熟料,因此这与热菜烹调方法不同。餐饮业凉菜配制
凉菜间的五专是指什么
学校的凉菜应该是先拿去煮熟,拿去煮熟之后用一些辣椒油自己特制的辣椒油拌,比如说老干妈加什么什么的,自己熬的辣椒油料油什么去做,我们这边凉面是这样,一般煮熟,然后自己用醋辣椒油盐酱油什么的去泡几下就可以吃了
专间每餐 ( 或每次 ) 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 30 分钟以上。一般来说,影响紫外灯的使用寿命的因素很多,比如环境温度、开 , 关次数、点灯时间等。其实紫外灯也大约也
2 在做菜之前一定要要用清水浸泡十分钟,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用温水浸泡,或者再用清水泡的时候加入一些洗洁精。但注意洗洁精一定要洗干净。3 最后是做凉菜的时候一定要保证面板,菜刀,筷子的清洁,最好再用之前先用清水
二、每餐(或每次)使用专间前,应对专间空气进行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加工制作时开启紫外线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三、专间内应有独立的温控设施,安装温度计对温度进行监测,温度不得高于25℃。四、由
1、冷菜间是餐饮冷菜的切配和装盘的专用场所,不得加工其他餐饮食品和存放与冷菜无关的物品。冷菜间所使用的砧板、刀具和容器等严禁同其他部门混用。2、冷菜间在每次进行操作前,卫生值日员应开启紫外线杀菌灯半小时进行空气
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冷菜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
答:(1)专人 固定厨师专门加工;(2)专室 即凉菜专用加工间,专室内不得加工其它食品,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室内设洗手池和出菜 窗口,装置空调,温度控制在20度以下;(3)专用工具 凉菜间内应备专用的刀、板、盆、
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与冷藏专用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凉菜的要求有:凉菜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凉菜的加工过程必须严格卫生、凉菜的保存条件必须得到保障、凉菜的标签必须清晰明了、凉菜
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蛋糕间: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一)工作
1、冷菜间内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洗手消毒、独立冷藏设施,确保冷菜间内的温度不高于25℃;2、操作人员进入冷菜间前更换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清洗、消毒,工作时戴口罩;3、加工前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不
凉菜间温度不得高于25℃,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冷菜间是餐饮冷菜的切配和装盘的专用场所,不得加工其他餐饮食品和存放与冷菜无关的物品。冷菜间所使用的砧板、刀具和容器等严禁同其他部门混用。2、冷菜间在每次进行操作前,卫生值日员应开启紫外线杀菌灯半小时进行空气
凉菜加工间的卫生标准
凉菜间的“五专”指的是: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 凉菜(外文名:ColdDishes ),在饮食业俗称冷盘。 它是具有独特风格,拼摆技术性强的菜肴,食用时数都是吃凉的,称之为凉菜。 凉菜切配的主要原料大部分是熟料,因此这与热菜烹调方法有着截然的区别,它的主要特点是:选料精细、口味干香、脆嫩、爽口不腻,色泽艳丽,造形整齐美观,拼摆和谐悦目。 在上餐次序上,冷菜通常都是放在最前面,起到点饥,开胃的作用。凉菜间的五专是指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设备。 凉菜,在饮食业俗称冷荤或冷盘。凉菜具有独特风格,拼摆技术性强的菜肴,凉菜切配的主要原料大部分是熟料,因此这与热菜烹调方法不同。 餐饮业凉菜配制要求: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3、专间每餐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4、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5、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编辑本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参考资料来源: 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信息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冷荤凉菜加工间达到“五专”(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要求,非专室人员不得进入冷荤凉菜加工间。 二、冷荤间开展工作前进行不低于40分钟的室内紫外线消毒,消毒后进行记录,当室内温度低于20℃或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延长至1个小时)以保证消毒效果,消毒时人员全部退出,避免用眼睛直视灯管,不得在紫外线灯管下长时间停留。 三、每周使用95%酒精棉球对紫外线灯管进行一次擦拭,保持灯管清洁、无尘土、无油污,定期计算消毒灯的累计消毒时间,消毒时间累计超过800小时后及时更换新灯管,保证消毒效果。 四、进入冷荤间前在预进间进行二次更衣,将双手洗净,个人卫生符合标准要求。出冷荤间前在预进间先脱掉二更工作服,更换一更工作服。 五、室内使用独立空调,设温度计,室内温度控制在25℃以下。 六、切配加工凉菜前先将刀、墩等工用具及双手以75%酒精棉球擦拭消毒,盛放冷荤食品的容器必须专用,工具、用具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木墩立式存放。用具柜内清洁,专室内不存放个人物品。 七、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应精选,未经清洗处理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及食品小包装以外的包装(纸箱、木箱等)不得进入冷荤凉菜间。三个水池分别标注洗涤、消毒、清洗,开关处(手动式)放置消毒小毛巾。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使用前在冷荤间再经清洗、消毒,消毒水池内壁水面高度标记清晰,消毒工序、药物配比浓度及效果符合要求。 八、酱卤熟食当日使用当日加工,冷盘食品当餐食用当餐切配,尽量缩短切配后的放置时间。在切配带包装的食品前,需先将食品包装清洗洁净后再开启使用,防止污染食品。重要活动时供食用的冷荤食品加工切配后应在无菌容器内冷藏留样48小时。 九、冰箱把手放置消毒小毛巾,并每天更换,清洗消毒,冰箱内存放的冷荤食品应放置在容器内,容器应加盖。定期进行除霜,擦拭冰箱内积水。 十、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工作,蝇拍定位存放,做到室内无蝇、无鼠、无蟑螂。
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基本卫生设施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所有经营场所固定的餐饮业经营者,包括进行送餐的餐饮业经营者,也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食堂,但不包括无就餐场所的集体餐食生产厂。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各加工操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有良好围护结构的室内,不得露天设置。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和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交叉污染。 四、饭店、快餐店、饮食店、食堂应设置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专用场所,在合理位置设置原料半成品储存、切配和备餐场所,根据需要设置食品库房和其他专用操作场所。 酒吧、咖啡厅、茶室应设置餐饮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专用场所。 进行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深海水产品等制作或集中备餐、送餐分装等直接入口食品短时间存放或处理操作的,应分别设相应专间。 五、加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深海水产品等制作或集中备餐、送餐分装等专间应为独立隔间。 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机。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室。凉菜、裱花蛋糕制作、生食深海水产品专间应同时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可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的,还应设净水设施。 专间内外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应以可通过传送的食品为宜,不应过大。 各种专间的面积必须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加工凉菜专间的面积宜按下列要求确定:大型饭店30平方米以上,中型饭店15平方米以上,小型饭店5平方米以上。 六、食品加工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遭受污染。 热加工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七、食具清洗消毒间必须单独设置;除因材质等无法采用的外,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应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严格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需要,并保证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计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应设密闭式专用保洁柜,存放消毒后的餐饮具、工用具、容器。 八、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九、 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十、运输食品的垂直电梯应按生、熟食品分别设置。 十一、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150座的餐饮单位宜单独设置原料储存、粗加工、切配烹调等专用场地。 十二、厨房的切配烹调场地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根据加工的需要,厨房还须增加原料储存、粗加工场地、食具清洗消毒间等。 十三、厨房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不小于1:2,但经营快餐、点心店、咖啡厅、茶室和其他不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火锅、烧烤)的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烹调场所净高度不低于2.5米。低于2.5米但高于2米的,要有良好的机械通风; 十四、根据经营场所规模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就餐座位小于50座时,应设1个以下洗手设施;超过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备注: ※大型饭店是指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500座以上,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为主要经营项目,即时加工制作的餐饮单位。 ※中型饭店是指经营面积在300-100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150-500座,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为主要经营项目,即时加工制作的餐饮单位。 ※小型饭店是指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150座以下,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为主要经营项目,即时加工制作的餐饮单位。